浚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程序说明
浚县有关部门介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验资证明。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门槛较低,手续简便,特别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为成员服务的,而是等待国家的政策扶持,套取国家补助、扶持资金,更有甚者打着合作社旗号搞非法经营活动等。因此,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商局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设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条件
1、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
2、所在地乡(镇)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签署意见。
3、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如:种植合作社由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养殖合作社由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农机合作社由农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
1、以属地监管原则为主,所在地乡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2、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依照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管理。
3、工商部门严把准入关,凡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工商部门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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