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暂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四、经责令仍未补缴的可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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