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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死亡退保问题说明信息

    时间:2013-08-16 21:51:42  编辑:  来源:???????  浏览:76次   【】【】【网站投稿
    鹤壁群众反映,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我父亲(出生日期1953年8月2日)于2011年8月23日自己缴纳了全部保险费用共计45889.95元(替单位缴纳28187.29元,个人缴纳9959.98元,缴纳利息7742.68元)。 由于父亲身患重病于2011年11月20日去世,此时还未满60周岁。当时就到淇县社保局要求退保,但是他们说再等政策,暂时不能退保;我们2013年7月又到淇县社保局去要求退保,但是还是等政策。 请问:1.政策什么时候可以出来?我们什么时候可以退保?2.所有费用都是我们自己缴纳的,还没从社保局领1分钱,社保局能否把我们上缴的费用全部退回?
    一、政策什么时间可以出来?我们什么时间可以退保?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困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这项法律规定是原来所没有的。该同志的父亲的死亡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符合此项要求,理应与享受此项待遇。但《社会保险法》是一个国家法规,他需要各省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才能具本执行。
    为确保死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淇县社保局按上级要求,于2011年6月30日后暂停办理此项业务手续,等待省厅配套政策的出台。
    省厅已于2013年6月19日向全省各经办部门下发了《征求对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我局也向上级反映了基层部门的意见。相信正式文件很快就能下达到基层了。到时淇县社保局将尽快通知其前往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所有费用都是我们自己缴纳的,还没有从社保局领1分钱,社保局能否把我们上缴的费用全部退回?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第二部分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项规定:“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有通知〉的实施意见》(鹤社险〔2010〕12号)第四部分补费办法第三项计息和记账办法规定:“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复利计算。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综合以上政策规定,淇县社保局不能把其父亲所缴纳的社保费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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