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园方是否该赔偿?
孩子在幼儿园老师组织的课间游戏中,被另一个小朋友在滑梯上撞倒,造成胳膊骨折。我能否要求幼儿园也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温海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朋友由于年幼,受认识能力和经验所限,不会发现危险,或者发现危险但无法认识到可能发生的伤害。因幼儿园管理上的过失,或幼儿园在这次人身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对小朋友没有尽到保护义务,致使小朋友在幼儿园组织的滑梯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该幼儿园应对小朋友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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