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西巷8号商业局家属院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说明
鹤壁市山城区有关部门表示,反映人的房屋位于山城区春雷路西巷8号商业局家属院,属红旗办2009年棚改项目。2009年8月26日,经红旗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施工方、反映人本人四方一起按棚改标准,进行了房屋的丈量,当时按实际丈量面积为主房27.91平方米,附房为18.23平方米,合计46.14平方米,反映人现场认可,并在山城区棚改房屋拆迁建档登记及等级鉴定表上签字“同意房改”,且按有手印。据施工方证明,当时反映人对丈量房屋不存在异议,只是到后来2009年12月份春雷小区开始动迁时,工作人员见到反映人时其提出一个洗澡间要算面积(约4平方,12公分的墙,按棚改政策规定标准相差太多),经解释后,没再提出更多异议。直到房屋拆迁,其家人才提出一次需要补偿,当时未能达成一致。此事直到2012年分房时,反映人才又提出异议。 反映人已在房屋丈量表上签字,红旗办事处认为反映人是一位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所做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所以房屋面积46.14平方米不能增加。但虽多次通知未签协议而将杜连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红旗办责成施工队给予其500元补偿及楼层照顾。(按政策不配合拆迁不享受照顾)但反映人不同意,2013年1月25日红旗办事处就反映人上午9:00提出的“要么给8万元一次处理清;要么按49平方米主房计算,每平方米只出120元,其他按小区政策执行”的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调,虽然按反映人的意见在协调开发商时有困难,但开发商还是同意反映人的意见,并让相关人员于当日上午10:30给反映人联系立刻处理。但反映人随时就改变了主意提出要8.5万元等,致使再次协调未成。鹤壁市山城区有关部门将积极协调处理该问题,争取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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